春吉产业孵化园施工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一)
项目招标编号:建昶SG20-07-096
一、项目名称:春吉产业孵化园
二、项目编号:建昶SG20-07-096
三、招标人:南宁嘉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12号
项目联系人:黄工 电话:0771-4950540
四、招标代理机构: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云英路8号五象总部大厦B座23楼
项目联系人:龙海湘 电话:0771-5502332 传真:0771-5501696
五、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9月25日
六、更正日期:2020年9月30日
七、更正内容: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材料价格信息主要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第8期,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
2、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至2020年10月20日9时30分。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中增加:10.1.4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附件的合同格式、样本是本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须理解及响应,合同签订时原则不再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调整。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 修改为:“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专用条款第10条执行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专用条款第10.4条执行。”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0. 变更”条款 修改为:“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承包人须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施工中发包人发出要求承包人执行的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因变更导致合同金额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重大设计变更如结构体系变更、容积大幅增大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一般性的设计变更,只能作为办理设计变更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不能作为承包人延长工期的理由。因承包人延误或拒绝实施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实施,发包人委托他人实施的,承包人需要按发包人委托他人实施之价款的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由发包人视情况自行决定,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1)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由承包人征得原设计单位、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
(2)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的替换、暂定材料或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招标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计量错误、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方案调整,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增减。工程变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严禁组织实施。
(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延顺。
(4)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或检测便道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建,费用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得以此进行工程变更。
(5)由于施工现场排水组织不畅造成的软土处理、积水排放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6)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土石方综合报价的,土石成分比例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7)承包人中标后,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等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8)涉及到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应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合理单价后方能进行工程变更。
(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自发现日起3日内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因施工方案不当、施工质量有问题、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以及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等原因造成的费用个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延顺。
10.2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增减工程、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及时执行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及其他合同外零星工程,计价方式、变更价款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0.4条约定执行。因承包人延误或拒绝实施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实施。发包人委托他人实施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最终的结算款中扣除,且承包人需要按发包人委托他人实施之价款不高于20%的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由发包人视情况自行决定,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工程承包范围外的承包人需积极配合。
(10)施工图出现重大修改时,发包人发放修改后的新版施工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未按时将旧版施工图作废并返回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及时按新版施工图施工,造成工程实体与新版施工图不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施工图(包括系统合理性和功能合理性)进行审查,在收到图纸后7~10天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后向发包人反映,在施工过程中对图纸有不理解或存在疑问的,也应及时反映咨询,取得核实后再施工。对于原施工图中有专业间矛盾、尺寸错误、图纸不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等应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工序开始前及时提出,不能隐瞒不报,或推诿为按图施工,否则,要追究其不作为责任,除无条件整改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10.3 变更程序
(1)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按发包方相关规定办理。
(2) 工程变更在工程变更施工前提出申请。
(3) 在项目变更实施前,承包人应按变更类别填写相应的单项变更报审表和累计变更汇总表按工程变更限额报批,并附以下资料:
①工程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内容及范围、变更估价及对合同价款影响,各专业人员或相关部门对变更的审核意见。
②经设计、承包人、监理、勘探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项目变更报审表,附件材料包括监理单位对因变更事项造成对工期、质量、施工方案和其他有关工作的影响评价。
③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设计图和说明,并由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④项目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填写工程变更前、后的工程量、单价和金额,并对未在合同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说明。
⑤涉及施工方案变更,应附专家评审意见;
⑥工程变更资料: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变更通知单》及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
⑦项目变更报审表应规范填写,签证手续应当完备,报审表应当经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载明变更日期。
(4) 项目变更报审表应规范填写,签证手续应当完备,报审表应当经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载明变更日期。
(5) 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将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送发包人备案,并作为进度款支付、事后抽查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6) 属隐蔽工程的变更工作内容,承包人必须在隐蔽部位覆盖之前要求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核清工程量。
(7) 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款执行。
(8)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上述条款的要求初步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不高于60%的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调整金额待工程单项结算或结算时, 由双方核对清楚工程量并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部门审定调整金额,由发包人最终审定后盖章确定。
(9)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
(10) 《工程联系单》、《工程师指令》等只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承包人认为应计价的,承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或现场签证手续。
(11) 对于双方在价格上有争议的材料或设备,发包方有权采取甲供材的方式进行材料或设备采购;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且继续履行安装任务。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继续施工,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立即组织第三方进场施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仅需书面告知),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2)
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如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副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则只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其它费用均不调整。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发包方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
(4)
在合同中,当投标报价书的相同项目(具有同一工作内容)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综合单价时,须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
①该项属增加工程量的,按综合单价金额最低的报价进行结算;
②该项属减少工程量的,按综合单价金额最高的报价进行结算。
上述材料价格按《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信息价进行计算(施工期间信息价指各楼栋各分部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发布的信息价平均值);《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当期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发包人市场询价后确定(该价格未经承包人认可前,承包人不得拒绝实施,否则按专用条款第10.1(10)条执行);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由发包人询价后按相关造价法律、编制办法编制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定。”
6、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1.11点中 “(4)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带“★”号的项目)的单价不得超出经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相应单价,否则为无效报价,无效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4)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带“★”号的项目)的单价不得超出经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相应单价,否则为无效报价,无效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中其他相同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7、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交易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及开标程序变更如下:
7.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改为“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直接上传至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标系统中并在网上进行投标文件解密”。
7.2开标程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项目,无需投标人来现场开标,投标人在开标当天接到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电话通知后,登录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远程解密即可(远程解密操作方法详见:https://www.nnggzy.org.cn/gxnnzbw/infodetail/?infoid=8336f68d-7972-4465-bdad-12d8b03823d1&categoryNum=018);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不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及不加密光盘;原招标文件开标程序里规定的相关的投标人需要到现场签到、投标人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签字等部分调整为不需现场签到、不需对相关材料进行签字。本项目投标文件网上解密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9980000,0771-2856756。
7.3请各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时,认真填写“确认投标信息”中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手机等相关信息。项目开标当天联系人要保持电话畅通,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配合提供开标会材料进行签到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4项目开标公布投标人递交名单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电话通知各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的联系人,提供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身份证号,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录入开标系统进行签到,签到完成后进入投标文件解密环节。各投标人请于开标当天接到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电话通知后,于当天上午对投标文件进行网上解密,如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5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避免开标会现场人员密集,本项目开标会过程中所有需要投标人签字确认的表格,取消签字流程,投标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会。开标会现场,由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主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全流程见证,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完成开标会工作。本项目开评标结束后,在开评标结果公示中增加唱标结果的公布。
7.6如投标人有异议的请于2020年10月15日17时前提出。
8、请投标人重新下载招标文件,按更改后的内容执行,其余部分不变。
八、网上查询: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ztb.gxi.gov.cn、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nnggzy.org.cn、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http://jkq.nanning.com.cn、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nnlgjt.com、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www.nnjcjl.cn。
特此通知。
招 标人:南宁嘉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