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 税率的通知
桂造价〔2018〕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要求,
现对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调整后建筑业除税价计算常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下表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
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