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支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3 来源:南宁市财政局 作者:南宁市财政局
南财债〔2016〕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南府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支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履约保证金问题
(一)对于拟招标或正在招标阶段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持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二)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续建(在建)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提供缴纳保证金的凭证上报市财政,经财政核实后,按已缴纳的退回50%的履约保证金。
二、关于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问题
(一)对于拟招标或正在招标阶段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比例。即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拨付,合同外(设计变更)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
(二)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拨付,合同外(设计变更)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
(三)在建(续建)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上调10%,即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拨付,合同外(设计变更)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
(四)对于财政已审批过的续建(在建)项目工程量产值未达到上述(三)支付比例的,由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审核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资金不超拨的前提下上报市财政,由财政核实后支付相应款项。
(五)对于2016年1月1日前已完工项目(包括尚未验收、已验收,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三、实施期限。
此通知从2016年4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