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表时间:2015-03-05 09:35:57
来源:南宁市建筑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5/3/4 17: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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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工程监督机构,驻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工程竣工验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将调整后的工程竣工验收流程通知如下: 一、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调整为书面整改完成认可文件送达监督机 构的日期。 二、 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版)增加 施工单位网上申请复查模块。 三、 监督机构可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抽查整改情况,发现整改未 完成的,责令有关单位继续整改。 四、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附: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 3、关于调整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的通知 南宁市建筑管理处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