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表时间:2014-11-07 16:42:56
人工挖孔灌注桩(以下简称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环境恶劣,工人劳动强度大、危险性极高、安全保障极差,随时有可能受到涌水、涌沙、塌方、毒气、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威胁,是一种落后的施工工艺。为此,2007年6月14日印发的《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已经把人工挖孔桩列入“限制类”技术。近年来,我区多次发生人工挖孔桩中毒窒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08年8月6日,南宁市英华路某工程在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2010年7月3日,百色市隆林县某工程在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4人重伤1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2014年9月6日,柳州市柳东新区某工程在人工挖孔桩勘察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为严格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人工挖孔桩,推广使用先进施工技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限制人工挖孔桩使用范围
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2.1条和建设部公告第659号的规定,参考广东、福建、重庆、海南等地的做法,并结合广西具体实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
(一)地基土中分布有厚度超过2m的流塑状泥或厚度超过4m的软塑状土;
(二)地下水位以下有层厚超过2m的松散、稍密的砂层或层厚超过3m的中密、密实砂层;
(三)岩溶中等发育和强烈发育地区;
(四)有涌水的地质断裂带;
(五)地下水丰富,采取措施后仍无法避免边抽水边作业;
(六)高压缩性人工填土厚度超过5m;
(七)工作面3m以下土层中有腐殖质有机物、煤层、泥煤层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土层;
(八)孔深超过25m或桩径小于1.0m;
(九)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可能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危害;
(十)其它不适合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地质情况。
二、严格落实参建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当超出人工挖孔桩使用范围时,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强制使用人工挖孔桩的要求,不得在招标文件提出使用人工挖孔桩的要求。对确需采用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的,应严格遵循“先勘察后论证”的原则。人工挖孔桩施工前,施工图必须经审查合格,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协调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建筑施工安全措施费用。
(二)勘察单位。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布点进行勘察,勘察报告的成果必须真实、完整。对不符合地质条件要求的工程,应在勘察报告中明确提出不得采用人工挖孔桩。推荐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应当将推荐理由和施工可行性进行专门论述。勘察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查明场地有无不良地质构造,并判断危害程度;
2. 场地各地层结构及均匀性,提出各岩土层的桩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及可能作桩端持力层的各岩土层的桩的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3.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变化幅度、降水难易程度及对混凝土的腐蚀性;
4. 查明深度为持力层下5-10m(岩层为5m、土层为10m),若有断层、破碎带、古墓、溶洞等,应穿过断层、破碎带、古墓、溶洞进入稳定地层,进入深度岩层为5m、土层为10m,复杂地质条件下的一柱一桩应《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45-002-2011第4.4.5条和11.2.11条进行施工勘察。
(三)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据勘察报告对基础的形式进行选择,优先选用具有先进施工技术的基础;属于本通知所列十种情形的,禁止选用人工挖孔桩;不得为了规避人工挖孔桩而违规采用墩基础。设计单位对确需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的,要在设计文件上说明理由,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向监理、施工单位交底落实。采用人工挖孔桩时设计文件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单桩承载力特征值≥2000kN;
2. 持力层在地下水以上或地下水丰富但降水不困难;
3. 有中硬以上的粘土、中密以上砂土、卵石层、岩层等作持力层;
4. 所穿越的土层不含淤泥层、流砂层,或淤泥层、流砂层厚度不大,并经降水后,挖孔作业时不会造成垮塌;
5. 护壁混凝土设计厚度不得小于150mm,强度等级不得低于桩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属于本通知所列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使用人工挖孔桩的施工图发出审查合格书;凡设计文件中有人工挖孔桩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标准规范和设计图集要求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五)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不得违规承诺使用人工挖孔桩。对勘察设计和审图机构同意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分包单位负责施工的,应由分包单位编制,并经总包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上报制度、台帐制度、公示制度、方案审批论证制度、安全教育交底制度、日常巡检制度、验收制度、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必须在开工前按规定完成专家论证审查工作。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并参考外省市的做法,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 采用混凝土护壁时,每节护壁必须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孔内必须同时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电动葫芦宜用按钮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3. 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风量不宜少于25L/s;
4. 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栏,护栏高度宜为0.8m;
5. 挖出的土方应及时运离井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周边1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6. 孔口和孔壁附着物(包括不到孔底的钢筋笼、串筒、钢爬梯、水管风管等)必须固定牢靠;
7. 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8. 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应定期进行变形观测,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9. 禁止孔内边抽水边作业;
10. 工人下孔作业时,地面上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值守;出现险情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和救援,严禁盲目施救。
(六)监理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是否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发现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对经勘察设计和审图机构同意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的,应当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必须编制人工挖孔桩监理实施细则,并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三、严格实施人工挖孔桩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联动机制,负责勘察设计监管、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职能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审核把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对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对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工艺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对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日常勘察设计和审图质量检查中,也应把基础使用形式列入检查重点,对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施工许可后动态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巡查抽查,对发现擅自变更设计、违规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立案严肃查处。
对于设计及施工原理均与人工挖孔桩相同的所谓人工挖孔“墩基础”,同样应按本通知严格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